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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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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4-28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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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充分依据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和常态化检测需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业化投入、研发中心建设、产业基金设立等方面,符合公司当前和未来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兼顾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与股东长远利益最大化。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要求。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需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一致认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方剑秋、方效良、方炳良、严路易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张红英、王晓燕、赵小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并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方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3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产品仅涉及低风险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外汇销售收入高有必要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稳定境外收益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十、《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批准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批准公司2023年度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十一、《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韩晓萍、林伟、程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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