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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城公司”)拟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 7楼自编 B单元及8楼全层出租给控股股东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用途使用。
经审阅材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康马晓茜杨德明曾萍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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