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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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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4-28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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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3-04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激励对象共计1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311%。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3.27元/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不含鸿博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5.5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9834.4263万股的
1.0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49834.4263万股的0.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00.5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49834.4263万股的0.2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50%。
5、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50%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任职公司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18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
6、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00.5550万股,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授予价格为3.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2人,实际申请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55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5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4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公司2020年营业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长率为15.16%,高于设定的考核表所示: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增长率不低于15%。
制性股票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预留授予的限第一个解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制性股票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5%。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8名激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两个等级。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2年5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7元/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00万股,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登记。公司实际申请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8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311%,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已解除限售本次可解除限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售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数量(股)
董事、副总
王彬彬经理、董事3000000150000150000会秘书黎红雷总经理6000000300000300000陈显章副总经理2500000125000125000浦威财务总监3000000150000150000核心骨干人员
18500000925000925000
(14人)合计3300000016500001650000
注: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办理165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办理165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鸿博股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九、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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