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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在2019年度至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过程中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丙刚、杨永民、谭春云
2023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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