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04|回复: 0

电科院: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勇)

[复制链接]

电科院: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勇)

安静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6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2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经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五届独立董事任期内,董事会共召开了10次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姓名具体职务缺席次数次数次数数亲自出席会议马勇独立董事101000否
2022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五届独立董事任期内,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
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姓名具体职务缺席次数次数次数数亲自出席会议
马勇独立董事2200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提名赵怡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本人投了弃权票。原因如下:赵怡超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何时能够取得独董资格尚具有不确定性,对提名人选的履职能力目前暂无法判断。除此之外,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查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被提名人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同意聘任胡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财务总监个人履历等资料,我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3、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该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7、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认为:宋静波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认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职,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我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关于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5月8日,公司股东胡醇持有公司10.3%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胡醇拥有临时提案权。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8日收到胡醇发来的《关于增加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案人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胡醇提请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雪靖已出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及《候选人关于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切实履职的承诺》,胡醇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已出具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综上,我尊重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同意将股东胡醇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履职尽责,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2022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个人履历等资料,我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
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提名赵怡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由股东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认为:赵怡超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何时能够取得独董资格尚具有不确定性,对提名人选的履职能力目前暂无法判断。故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会议议案,我投弃权票。
(七)2022年7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八)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个人履历等资料,我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参与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致力于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马勇
2023年4月26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9 10:18 , Processed in 0.128494 second(s), 2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