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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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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认可,经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事务所应尽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许良虎万洪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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