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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数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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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数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7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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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通过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方面的检查与核查,我们认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稳定经营和资金需求考虑,为了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白玉芳、李湛、秦松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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