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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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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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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在审慎分析基础上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
未来发展等多种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具体情况,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财务
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在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完整性,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营运能力,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剑明的提名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王剑明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刘红哿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红哿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首席财务官职务,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结合了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有利于促进董事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废原因、数量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十一、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7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十四、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流动
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1326.42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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