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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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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平淡 发表于 2023-5-13 00:00:00 浏览:  8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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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证券简称:精工科技公告编号:2023-062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
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所处行业特点、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基础上,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和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实施科学、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
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分红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实施中期现金分红的,每股收益不低
于0.05元;
2、遵循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总资
产的30%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采用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发表意见提供渠道;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符合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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