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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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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月牙儿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6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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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完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实现稳定现金收入预期的要求,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也要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期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公司未来三年内净利润保持稳定的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累计超过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计划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接待日等。
六、本规划的生效时间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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