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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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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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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兼顾股东利益回报的情况下,
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各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提出预案,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同时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五)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广大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规划的其他事宜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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