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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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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gold 发表于 2023-5-18 00:00:00 浏览:  7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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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制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1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
2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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