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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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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赤羽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6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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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年 5月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1项目内容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杨凌、汤鲁阳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29
注册资本51525.34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晓春董事会秘书倪寅森
联系电话0519-8838890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6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8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
8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901.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4099.00万元,另减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含税)172.90万元,加上可抵扣的增值税60.7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986.8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5-9号)。
2五、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
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
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
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3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4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强力新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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