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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
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向控股股东借款系为了满足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陈青、尹宗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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