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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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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赤羽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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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强力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凌联系电话:15900878838
保荐代表人姓名:汤鲁阳联系电话:18061996831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0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是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是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流水、台账次数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是本所规定报送
1(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
不适用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不适用题及结论意见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不适用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不适用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
是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5月8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专题培训,结合相关案例,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重要事项和相关要求及董事、监事、高级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员交易行为规范、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讲解。同时,也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2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无不适用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无不适用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是不适用
2.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是不适用
3.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是不适用
4.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是不适用
1.保荐代表人变
原保荐代表人邱志千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由中信更及其理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汤鲁阳接替。
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2022年11月15日
2.报告期内中国,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证监会和本所对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保荐机构或者其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保荐的公司采取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的事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及整改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4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
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年8月1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3.其他需要报告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的重大事项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年8月29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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