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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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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4-26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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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竺长安先生、罗彪先生、刘长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竺长安先生、罗彪先生、刘长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各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竺长安先生,1957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自动控制专业,教授。1991年至今,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精密机械与精密仪器系教授;2016年3月至今任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月至今任安
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任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罗彪先生,1978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3月至2007年10月,历任安徽省政府研究室办公室助理、国际经济处副处长、市场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7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历任 MBA 中心副主任、MPM中心主任、EMBA中心主任;2019 年 12月至今,任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5月至今,任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任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2022年12月至今,任阳光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长宽先生,1947年生,男,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1962年7月至1980年7月,先后为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局工人、解放军3886部队战士、副班长,1980年8月至2003年4月,历任北京分析仪器厂、北京分析仪器研究所干部;2003年5月至今,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我们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出席情
况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大会情况独立董应参加亲自以通讯委托是否连续两事姓名缺席出席股东董事次出席方式参出席次未亲自参次数大会次数数次数加次数次数加会议竺长安1010900否4罗彪1010800否4刘长宽1010900否4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委员:竺长安先生
2.审计委员会委员:罗彪先生、刘长宽先生,其中罗彪先生为主任委员;
3.提名委员会委员:竺长安先生、刘长宽先生,其中竺长安先生为主任委员;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竺长安先生、刘长宽先生,其中竺长安先生为主
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且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罗彪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报告期内,我们召集和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各专门委员会就审议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认为,各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考察情况
2022年,我们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
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们进行及时沟通,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详尽地整理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向参会人员传递,为独立董事做出决策提供了便利。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召开现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时,开通了视频会议接入方式,让我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无。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022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我们对报告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我们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6668000元(含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利润分配政策。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出现公司及股东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我们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在2022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忠实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完善,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为我们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进一步关注公司治理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且充分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及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合法合规有建设性的意见,对董事会相关决议事项发表独立的科学的客观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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