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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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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3-5-10 00:00:00 浏览:  6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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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28证券简称:优利德公告编号:2023-026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1.5752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5月16日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575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1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7)。
4、2022年1月2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5、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2022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42.4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授予后第一类限制性股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人数(万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2022年1月24日16.97元/股42.404人0
(三)激励对象各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本次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3(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5752万股。
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根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3月1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3月9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解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对应考触发值目标值
期 核年度 (An) (Am)
2022年净利2022年净利
第一个解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2022年润不低于润不低于
除限售期
12000万元15000万元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740.75万元,剔除公司
业绩考核目公司层面解除业绩完成度
3 标 限售比例 X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A≥Am X=100%
12990.99万元,达到了第一
净利润
An≤A<Am X=70% 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求
(A)
的触发值,本期公司层面解A<An X=0%
除限售比例为7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母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
4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果为“良好”,其本期个人层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面解除限售比例为90%;其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余3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5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其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个人绩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100%90%80%0%比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1.5752万股。
(三)对部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只达到触发值,对应本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5.088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有1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0.2968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4人。本次符合可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575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0%,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本次可解除限已获授的第一售数量占已获序售的第一类限姓名国籍职务类限制性股票授的第一类限号制性股票数量数量(万股)制性股票总量(万股)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甘宗秀中国董事10.602.968028.00%
2汪世英中国董事10.602.671225.20%
董事、副总经
3周建华中国10.602.968028.00%
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副总经
4张兴中国10.602.968028.00%
理、财务总监
合计42.4011.575227.30%注:因公司2023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中,甘宗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误披露为2.6712万股,汪世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误披露为2.9680万股,二者对应关系错误,现予以更正。甘宗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更正为2.9680万股,汪世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更正2.6712万股。更正后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1.5752万股。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5月1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5752万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7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有限售条件股份65744000-11575265628248
无限售条件股份44680000+11575244795752总计11042400001104240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解除限售的期限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要求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8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优利德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解除
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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