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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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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3-5-9 00:00:00 浏览:  6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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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涉及新的股份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发
生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变化。
3、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系参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六合房产、经开物业100%股权,交易标
的资产权属清晰,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亦不存在股权被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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