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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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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gold 发表于 2023-5-18 00:00:00 浏览:  8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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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
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1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若公司当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分红回报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其执行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其他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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