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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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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6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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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公司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作为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之一,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重新审阅,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合理的调整。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水平、盈利水平、现金流量
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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