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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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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5-13 00:00:00 浏览:  3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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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厦门信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洲炜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丰明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是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不适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是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1项目工作内容
2023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信达
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及代理进出口
合同纠纷,将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迈科”)、深圳迈科
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迈科”)及何金碧列为被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申请,并已得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四起仲裁案件涉及金额分别为
10655.11万元、10718.34万元、10874.04
万元和76287.07万元。
上述仲裁事项系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西安迈科和深圳迈科经营状况不佳,与公司间的部分业务未能如期履约。公司已停止与前述主体间的业务往来,并通过现场催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说明收、协商谈判、追加增信措施等方式推进解决业务回款问题。此后西安迈科和深圳迈科仍未能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或交付货物。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诉讼策略、成本等因素,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提起上述仲裁申请。
公司将持续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共同商讨整体债务解决方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可获取信息来评估逾期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2项目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2次
(1)2022年12月23日;
(2)培训日期
(2)2023年4月20日
(1)投资者权益保护培训;
(3)培训的主要内容(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及违规案例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无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不适用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无不适用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公司2020年度非是不适用公开发行股票的不减持承诺公司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是不适用项的承诺控股股东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是不适用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是不适用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是不适用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控股股东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是不适用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公司2022年度非是不适用公开发行股票的不减持承诺控股股东关于解决与厦门信达在汽车经销业务领域存在业务相同或相是不适用似情况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21日召开
的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九次会议、二〇二二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苏洲炜先生和马丰明先生负责承接持续督导工作。
4报告事项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
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及整改情况([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
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
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洲炜马丰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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