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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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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洪辰 发表于 2023-5-12 00:00:00 浏览:  5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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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
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以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满足如下条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存在其他情形,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
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5、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制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有关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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