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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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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3-5-20 00:00:00 浏览:  6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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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2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
程二路 2号 A栋二楼 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奕宏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2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681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96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322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878%。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9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77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2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8%;反对5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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