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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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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5-11 00:00:00 浏览:  6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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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授予4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2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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