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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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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包子 发表于 2023-5-25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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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3年4月28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0)。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
普通股股东人数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152127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215212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9.9385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9.9385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每项议案的投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12150007399.9825212000.01750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
(%)(%票数)(%)
普通股121521273100.000000.000000.000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分段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持股5%以上117134073100.000000.000000.0000普通股股东
持股1%-5%普4197250100.000000.000000.0000通股股东
持股1%以下189950100.000000.000000.0000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50
万以下普通股21200100.000000.000000.0000股东
市值50万以168750100.000000.000000.0000上普通股股东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票数%票数比例(%)()()1关于《2022年4387100.00000.000000.0000度董事会工作2000报告》的议案2关于《2022年4387100.00000.000000.0000度监事会工作2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报告》的议案3关于《2022年4387100.00000.000000.0000年度报告》及其2000摘要的议案4关于《2022年4387100.00000.000000.0000财务决算报告》2000的议案5关于《2023年436699.516721200.483300.0000财务预算报告》0000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年4387100.00000.000000.0000
度利润分配预2000案的议案
7关于2023年董4387100.00000.000000.0000
事、监事及高级2000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4387100.00000.000000.0000
大会授权董事2000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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