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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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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5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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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0号
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自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737;
陈启章,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李云,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龚文旭,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启章、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对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在2022年1月、2月分别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将天然气价格上涨描述为导致天然
气车需求减少的短期不利因素,与2021年液化天然气价格总体上涨
1趋势不符,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部分产品安装费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1年报披露的“销售费用——在用车售后服务费”中有
产品安装费用167.99万元,系根据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安装协
议由第三方负责公司提供产品的售后安装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上述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但公司将其计入销售费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对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不充分,部分产品安装费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
第5.2.1条、第8.2.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四川证监局《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陈启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云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龚文旭作为财务事项、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陈启
2章,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云,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
监龚文旭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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