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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认为:史春生先生、岳术俊女士、李喜旺先生、翟志永先生、王建良先生、孙源女士
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也不存在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本次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境内外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我们认为: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具备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
我们认为本次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境内外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葛长银、翁杰、黄德盛
日期: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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