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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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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zjx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6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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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药业”“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于2023年4月11日和2023年5月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洪立斌、胡朝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胡朝峰、肖向南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15、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检查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和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明确了各部门或各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
2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制定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海创药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2022年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现场检查,海创药业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对于可预见的行业趋势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避免行业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波动。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工作。
3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海创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海创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海创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海创药业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海创药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立斌胡朝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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