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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安控的年报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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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安控的年报问询函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5-12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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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36号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
情况:
1.2022年4月22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或“年审会计师”)因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子公司失控事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报告期,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相关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请年审会计师:
(1)结合针对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及替
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等情况,说明是否足以合理保证相关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以及财务报告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2)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为东望智能提供担保(借
1款本金)11781.62万元,计提预计负债合计11198.58万元,公司因担保而产生预计负债已充分计提,并已按本次公司破产重整债权偿还方案予以清偿。请结合清偿情况说明对预计负债进行的会计处理情况。
(3)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结合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2.2022年12月29日,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4月7日及17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目前,该案尚未有明确结论。请年审会计师:
(1)说明立案调查所涉事项对审计工作的具体影响,已
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和影响审计证据获取的情况。
(2)说明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说明审计意见是否客观、谨慎,是否存在规避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
3.报告期内,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你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你公司在2022年度共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05亿元。你公司2022年利息费用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32.46%,财务费用负担较重。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破产重整收益确认时点、计算过程、会
2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说明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债务具体金额、到期时间和你公司的还款计划,进一步说明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偿债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
(3)结合经营性现金流、融资能力、营运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依然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是,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2亿元,同比下
降17.44%。其中,自动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88亿元,同比下降34.70%;油气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26亿元,同比下降22.83%;智慧产业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2亿元,同比下降3.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12亿元,同比增长52.4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21亿元,同比增长256.34%。请你公司:
(1)结合行业特点、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收入结构变
化、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鉴于你公司营业收入从2017年的17.66亿元逐年下滑至2022年的4.62亿元,自2018年起公司连续亏损,说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业绩持续亏损的原因,你公司重整完成后对生产经营的具体改善措施,相关业务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2)结合各业务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名称及变动情
3况、业务模式、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应收账款
回款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你公司以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确认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营业收入应扣除未扣除事项。
(3)结合各业务的毛利率变动、销售平均价格变动、收
入成本构成及确认时点、销售采购信用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
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03亿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为41.74%。期末坏账准备余额0.74亿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0.72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坏账损失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应收账款按账龄划分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交易背景及内容、账期、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结合业务模式和结算周期等因素,说明账龄1年以
4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
明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不可回收风险,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回款措施及实施效果。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1.22亿元,期末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11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存货主要内容、存放地点、存货状态、库龄、对应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跌价准备测试过程等,说明产品是否存在积压、滞销情形。
(2)补充披露各业务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包括不限
于存货类型、产成品种类、数量、可变现净值及确定参数等,并说明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末,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4.92亿元。其中,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账面价值为4.69亿元,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为“尚未解除抵押”。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该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建筑面积、所有权人、权利受限情况、权属证书办理情况、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间、出租情况(出租率、承租方及是否为关联方、租赁期、租金及回收情况等)、目前使用状态、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等。
58.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2.35亿元;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3.39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业务模式和结算模式等,说明应付账款及其
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
(2)补充披露前五大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交易对象
的具体情况及交易背景,核实是否为你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末,你公司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余额为5.95亿元,减值准备3.14亿元,账面价值2.81亿元,主要为将涉及的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资产整体打包处置,相关资产2022年12月27日拍卖已成交。持有待售负债期末余额2.35亿元,为“纳入合并范围内关联方股权-拍卖处置子公司负债”。请你公司:
(1)分资产/负债类别列式在2022年将资产/负债转入
持有待售资产/负债的情况,并说明上述转入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
(2)说明上述资产/负债未在2022年完成交割是否影
响对你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判断,截至目前相关资产负债是否已完成交割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说明你公司是否将主要生产经营用资产进行了打包处置,相关资产处置后是否对你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6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7日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剩余3件未结案。其中你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案件剩余1件未结案,涉案标的额2388.71万元;你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案
件剩余2件未结案,涉案标的额2314.02万元。请列式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针对可能承担的责任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是否可能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11.报告期末,你公司母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4.84亿元。其中,往来款账面余额为4.53亿元,主要为合
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发生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原因、金额、账龄、截至目前的
回款、是否逾期等情况,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等情形,是否存在回收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期
初余额为1.64亿元,期末余额为0,你公司解释主要系本期处置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及拟处置公司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致。请说明上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及本年度进行处置和重分类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13.你公司因2018至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
7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之后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
(1)结合前述问题回复,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2)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条和第
9.4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的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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