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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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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3-5-26 00:00:00 浏览:  6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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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交集团已在《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承诺自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取得的新股。同时,公司计划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白云霞、赵占波、盛雷鸣、张华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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