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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罗平锌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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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罗平锌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3-5-23 00:00:00 浏览:  4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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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年3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3月29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拟定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因公司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取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年4月19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关于取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
事会又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决议,并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鉴于公司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相
关内容及涉及的事项准备不充分,经研究后决定取消该项议案,后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5月19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10:00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
长家湾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公司工作安排等原因,本次股东大会第一次通知后已于拟定召开日2023年4月21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告取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说明原因;于拟定召开日2023年5月22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告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说明原因。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796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5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数为
88597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6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9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中小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9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拟对外捐赠〉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耿春丽李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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