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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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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3-5-23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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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INT'L GROUP CO.LTD.股票简称英特集团证券代码000411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3幢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法定代表人应徐颉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1-8602258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intmedic.com
电子信箱 tanjiang2009@foxmail.com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企经营范围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健康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会展服务,医药研发,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证券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9号)批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000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6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264498.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报
1告编号为天职业字[2021]465号的《验证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持续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英特集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2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英特集团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3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峰黄江宁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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