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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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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牛哥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4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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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更正的公告》(以下合称“《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并在2023年4月26日收到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葛海泉先生临时提案后的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13:30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研发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593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56%(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387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962%(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981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18%(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5880232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50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3802328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葛海泉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临时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后,由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更正的公告》,对临时提案予以公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32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1%;弃权45695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5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32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1%;弃权45695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5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320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1%;弃权45695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5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8056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8412%;反对175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125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8056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8412%;反对175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125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8056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8412%;反对175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125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82981166股,同意1828034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1750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6%;弃权27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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