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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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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6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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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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