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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鸿泉物联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投行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楼
1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冒友华、卞加振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88
注册资本100343920.00元法定代表人何军强实际控制人何军强董事会秘书吕慧华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注册地址
17层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
公司网址 http://www.hopechart.com
电子邮箱 ir@hopechart.com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鸿泉物联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鸿泉物
联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鸿
泉物联业务情况,对鸿泉物联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保荐机构督导鸿泉物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各项承诺;
5、保荐机构督促鸿泉物联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6、保荐机构对鸿泉物联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鸿
泉物联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7、保荐机构督促鸿泉物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8、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鸿泉物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9、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鸿泉物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0、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鸿泉物联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保荐机构制定了对鸿泉物联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鸿泉物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
3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鸿泉物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鸿泉物联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鸿泉物联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鸿泉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鸿泉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
4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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