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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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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3-5-20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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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2证券简称:金融街公告编号:2023-04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3年5月19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3年5月1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15745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0947%,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15745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094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9907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816674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323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部分议案表决意见比例加总数不是100%,是由于分别计算占比时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一)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64989199.6818%58190690.3037%2761000.0144%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72293786.6970%581906912.7004%2761000.6026%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表决情况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64989199.6818%41232690.2152%19719000.1029%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72293786.6970%41232698.9992%19719004.3038%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56869199.6776%41232690.2152%20531000.1072%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64173786.5198%41232698.9992%20531004.4810%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73529199.6863%60097690.3137%00.0000%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80833786.8834%600976913.1166%00.0000%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46359673.17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2103457055.9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22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5757720428.11元,其中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19419495988.13元。截至2022年底,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22年度,公司未提取盈余公积。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64989199.6818%41232690.2152%19719000.1029%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72293786.6970%41232698.9992%19719004.3038%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873602499.6341%41806690.2182%28283670.1476%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880907084.7025%41806699.1245%28283676.1730%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26.4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6亿元,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0.45亿元);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
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进行以下调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
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本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公司2023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873602499.6341%53132360.2773%16958000.0885%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880907084.7025%531323611.5964%16958003.7012%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具体事项如
下:
(1)公司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
超过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6亿元。
(2)公司新增财务资助满足以下条件:
*被资助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3)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八)审议公司2023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92979199.6964%40382690.2108%17770000.0928%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4000283787.3079%40382698.8137%17770003.8784%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
如下:
(1)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时出具《付款确认书》,作为加入债务人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对每一笔供应链应付账款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对下属公司在应付账款到期日前未清付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于到期日进行清偿;同意对供应商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向供应商及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2)同意公司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行额度及对应债务加入额度50亿元,有效期自
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公司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时止。
(3)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相关事宜。
(九)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81667494780382623998.4267%110715081.3557%17772000.2176%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296939871.9571%1107150824.1640%17772003.8788%
以下的中小股东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40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
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贷款利率在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前提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进行灵活定价;
(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
议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十)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数量 占A 的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出席会议所有
1915745060190979369199.6893%38982690.2035%20531000.1072%
有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5%
458181063986673787.0109%38982698.5081%20531004.4810%
以下的中小股东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年度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398万元,其中定期财务报表审计费用308万元(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228万元,执行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信息商定程序费用25万元、30万元、2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90万元。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霞律师和毛雅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3第003734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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