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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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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5-16 00:00:00 浏览:  6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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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
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就公司拟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2日,并同意以8.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6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有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戴昌久王广志李焰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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