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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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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3入市 发表于 2023-5-20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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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4证券简称:青岛金王公告编号:2023-022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3:00,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上实中心 T3 楼 16 楼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索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74263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222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73409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99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85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3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八)《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十)《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的议案》
同意17423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07%;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633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26%;
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伟、张明波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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