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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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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猫吃桃 发表于 2023-5-23 00:00:00 浏览:  6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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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6证券简称:华数传媒公告编号:2023-022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号文核准,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投资者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 286671000 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3609.88 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0659.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年4月28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华数 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变更为“智慧广电融合业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为便于新募投项目的实施,日前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紫荆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34503592,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新募投项目自实施以来付款频次较高,为满足使用需求,拟对新募投项目中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631113622账户开通网银支付功能,协议各方就原协议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紫荆分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1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450359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截止2023年
04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广电融合业
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于担保,否则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赵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2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为满足使用需求,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账户号为631113622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须开通网银,乙方可配合办理网银开通。丙方有权对网银资金往来明细等进行调查,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述专户总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如甲方和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暂停使用网银。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如甲方及时整改、消除相关影响,出具整改方案,并经乙、丙双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网银;如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约定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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