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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吕海洲、刘岳辉、蔡敏
202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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