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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升达林业2022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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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升达林业2022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律师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5-24 00:00:00 浏览:  7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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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审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升达林业如下保证:
1.升达林业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升达林业提供给金杜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确认函或证明、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未能提供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而提供书面说明或书面文字记述的,提
1供的书面说明和书面文字记述与原件内容一致。
金杜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该等事实的了
解和对中国境内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金杜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及该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正式颁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基于金杜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就《问询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依
据法律法规和可比司法判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不代表相关司法裁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个案的判决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升达林业答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升达林业答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2:年报显示,2022年12月,华宝信托受托管理的“长城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长城宏达单一信托计划”(以下统称“华宝信托”)受
让东方资产、瑞京资产、民生金租、安徽合泰对公司的债权,并与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基准日为2022年11月30日的债务余额37220.34万元为基础,华宝信托对公司减免债务19287.73万元,所减免的债务专项用于解决资金占用。
报告期蔡远远刑事犯罪已确立,冲回原按民事合同关系计提的利息并减少资金占用2212.39万元。报告期末升达集资金占用余额减至93480.71万元。请你公司:……(2)说明蔡远远因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具体情况、目前案件进展,
2认定公司无需承担支付相关利息责任,进而减少资金占用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请律师、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公司与蔡远远之间借款合同的签署、履行及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1,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升达林业(作为甲方、借款人2)、江昌政(作为甲方、借款人3)、董静涛(作为甲方、借款人4)与蔡远远(作为乙方)签署编号为20171222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一》”),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以转增的银行对账单据或甲方签署的收据为准),借款期限为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具体起始时间以乙方将借款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当天起算),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当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合同一》签署后,蔡远远于2017年12月22日向指定账户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借款人1针对该笔借款已偿还本息1073万元。
2018年1月,升达集团(作为甲方、借款人1)、升达林业(作为甲方、借款
人2)、江昌政(作为甲方、借款人3)、董静涛(作为甲方、借款人4)与蔡远远(作为乙方)签署编号为20180129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以转增的银行对账单据或甲方签署的收据为准),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2日(具体起始时间以乙方将借款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当天起算),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当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合同二》签署后,蔡远远于2018年1月29日向指定账户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借款人1针对该笔借款已偿还本息135万元。
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截至2019年5月14日,经公司自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116634.56万元,其中: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27800.47万元,包括债权人蔡远远借款本金余额为
8000万元,占用金额为10212.39万元。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结合与蔡远远签署
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二》的相关约定,按照民事合同关系计提了前述合计
8000万元借款的利息。
32018年8月28日,蔡远远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起诉,要求升达林业、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偿还《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违约金以及蔡远远实现债
权的费用,闵行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6月18日,闵行法院作出(2018)沪0112民初28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闵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原告蔡远远的起诉。
2019年6月26日,闵行法院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作出(2018)沪0112
民初28572号《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根据前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闵行法院在审理(2018)沪0112民初28572号蔡远远与升达林业、升达集团、董静涛、
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该案资金流水有疑问,且涉及多案、金额较大,有犯罪嫌疑,闵行法院已对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现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
2021年,蔡远远再次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升达林业、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偿还《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蔡远
远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闵行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闵行法院分别作出(2021)沪0112民初31591号、(2021)沪0112民初31594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闵行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蔡远远确认出借给涉案被告的款项均来源于某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某网络平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原告蔡远远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远远的起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核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峰(另案处理)等人开发运营某网络平台,通过该网络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将非法集资的款项用于对外高利放贷等,蔡远远作为某网络平台借贷业务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签署相关合同,配合该网络平台经营运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将其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提起公诉。2022年4月,某网络平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4(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所律师尚未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前述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此外,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2022年12月,另案处理的袁某峰等人集资诈骗罪案件已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开庭审理;2023年4月,杭州中院已依法对某网络平台相关人员袁某峰等人集资诈骗罪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某网络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峰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闵行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1591号、
(2021)沪0112民初31594号《民事裁定书》,蔡远远向升达集团等共同借款人
出借的8000万元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原告蔡远远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针对刑事案件追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追赃程序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基于蔡远远与升达集团等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需明确追缴、退赔的金额,针对追缴的范围是否包含资金的利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则中,仅规定“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而未明确在以赃款对外发放贷款的情形下,相关借款合同中约定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法定追缴的范围。经检索相关刑事判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查明的违法所得金额(包括本金及已收到的利息)等基本事实,明确追缴、退赔的金额,在已检索到的判决中,法院未提及在以违法所得资金用于出借情形下,对借款合同中约定但尚未收取的利息一并予以追缴。因此,在蔡远远相关案件中,升达林业未来被司法机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缴借款利息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因蔡远远案件计提升达集团资金占用8000万元,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依据《借款合同》向蔡远远或某网络
5平台清偿任何本金或利息,司法机关也尚未从公司账户扣划相关款项,该笔资金占
用款项尚未实际形成。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升达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2020年3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且升达集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针对蔡远远相关案件,闵行法院已裁定确认蔡远远向升达集团等共同借款人出借的8000万元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原告蔡远远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蔡远远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未来刑事追赃范围将依据刑事判决予以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尚未支付的借款合同利息属于法定追缴范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升达林业尚未依据《借款合同》向蔡远远或某网络平台清偿任何本金或利息,司法机关也尚未从升达林业账户扣划相关款项,该笔资金占用款项尚未实际形成,升达林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冲回原按民事合同关系计提的利息并相应减少已计提的资金占用金额,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赵璐
·刘洋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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