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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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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5-18 00:00:00 浏览:  6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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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6证券简称:东方国信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东方国信大厦7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总数
334295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9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数26168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700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3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8594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638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弃权
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511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8%;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2%。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638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反对1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
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511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反对1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89%;弃权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2%。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638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
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511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4%;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6%。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638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
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511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90%;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4%;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36%。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75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629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26%;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643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弃权
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516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96%;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8%;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3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75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629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26%;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762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6%;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63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32%;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7964857股,持股比例
15.4432%;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162360股,持股比例11.2951%)依法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635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32%;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63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32%;反对5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375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5629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26%;反对5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赵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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