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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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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5-24 00:00:00 浏览:  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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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
(一期)B栋 2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思存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4649601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人,代表股份464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陈平先生、郑德珵先生、肖建生先生,监事会主席盛业勤先生以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9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健先生、王好月女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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