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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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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5-19 00:00:00 浏览:  4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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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粤广信君达法字第550-1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律师、官招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0,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1 号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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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452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1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1%。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603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63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审议《关于的议案》;
4、审议《关于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议案11外,上述剩余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其应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2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17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76%,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99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2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4%;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3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3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760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2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7、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8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477%;反对10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452%;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03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0424%;反对10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7941%;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35%。
8、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2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63%;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3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647%;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35%。
9、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0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2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6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3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71%;
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8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784%;反对3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15%;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9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543%;反对11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6456%;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9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543%;反对11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456%;
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7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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