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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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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浩瀚 发表于 2023-5-24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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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 TCL 数
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的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就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4、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我们对《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内容表示认可。
6、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李志东杨丽芳陈长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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