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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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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5-20 00:00:00 浏览:  8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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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21)粤广信君达法字第5935-3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洁特生物”)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律师、官招阳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为“本次会议”),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以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召开“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即《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洁特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1)(以下简称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点2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1 号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以及其他事项均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截至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洁特转债”债券持有人。上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3名,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共1194190张,代表“洁特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119419000.00元,占“洁特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27.14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会议的出席、列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洁特转债”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9419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119419000.0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3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00%;反对票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票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洁特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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