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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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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正能量 发表于 2023-6-6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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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61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月3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决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2023)鄂01破申1号之一],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
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01号)。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睿”)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鄂01破
17号],武汉中院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破
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62353.82万元,且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由于公司还存在持续经营、违规担保以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告:临 2023-048 号)。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明诚”,股票代码仍为“60013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决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2023)
鄂01破申1号之一],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01号)。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
及《决定书》[(2023)鄂01破17号],裁定受理天风天睿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同日,武汉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了(2023)鄂01破1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3年7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
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告:临2023-062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3层01室
申请时间:2022年12月28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当代文体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3年6月5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天风天睿以被申请人当代文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当代文体进行重整。
武汉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代文体系上市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天风天睿作为当代文体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当代文体进行重整。根据申请人天风天睿提交的证据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当代文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
当代文体多年来致力于影视传媒、体育版权业务的发展,已形成了成熟的运营模式及产业链。当代文体长期深耕影视行业,公司及子公司投拍的多部电视剧市场反响良好,具有优质的客户资源、精品影视存货和业内知名制作团队,行业前景较好。
当代文体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制定的重整可行性方案中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合法且具有可行性,得到了主要债权人以及公司两大股东的认可和支持,可认定当代文体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决定书》[(2023)鄂01破17号],内
容为:2023年6月5日,武汉中院根据天风天睿申请,裁定受理当代文体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武汉中院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辛志奇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武汉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管理人负责人:辛志奇
联系电话:027-87115935、027-87115955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112号当代中心11楼
(三)管理模式
公司预计将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鄂01破1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申报当代文体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6前向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112号当代中心11楼;联系人:王祉涵、黄赢;联系电话:027-87115935、027-87115955;电子邮箱:DDWTLSGLR@163.com;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当代文体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鉴于当代文体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阶段已向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二)第一债权人会议
武汉中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债权人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 参加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四、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临时管理人完成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工作;接受了债权
申报、开展债权审查工作;监督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公司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相关信息;查明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通过预重整程序的先行介入,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极大降低公司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预重整期限内,完成了债权申报及初步的审核工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各项相关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将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与核查、清产核资、涉诉案件梳理等各项工作成果直接衔接到重整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重整程序的成本,而且可以显著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
五、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关于债权金额的延续计算及核查程序,对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的债权,其债权金额将自2023年1月4日起(含当日)延续计算至
2023年6月5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管理人将会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上向债权人公布债权审查结果。
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金额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载明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回复。
如管理人逾期未回复,或者异议人对管理人的回复仍然不予认可的,应就争议金额在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视为没有异议。
六、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62353.82万元,且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9.3.2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由于公司还存在持续经营、违规担保以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告:临2023-048号)。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明诚”,股票代码仍为“60013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三)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预计将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后续收到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预计将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五)其他影响
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62353.82万元,且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由于公司还存在持续经营、违规担保以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详见公告:临2023-048号)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附件
(一)《民事裁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
(二)《决定书》(2023)鄂01破17号。
(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鄂01破17号。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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