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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聚辰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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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聚辰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6-9 00:00:00 浏览:  5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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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3证券简称:聚辰股份公告编号:2023-033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392645股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88元
每股转增0.3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股份上市日
2023/6/142023/6/152023/6/152023/6/15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业经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8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之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归属/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总额及转增股本总额。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及第二批次第一
个归属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40295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总股本由归属前的120905867股增加至121308817股。根据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3088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751758.96元,转增
3639264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7701462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股份上市日
2023/6/142023/6/152023/6/152023/6/15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和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辰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北京珞珈天壕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聚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8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自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92元。
(3)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9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根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92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相关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8元。
(6)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均来源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不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形。
五、股本变动表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股本总数12130881736392645157701462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392645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57701462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2.24元。七、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021-50802035 investors@giantec-semi.com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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