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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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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土星 发表于 2023-6-9 00:00:00 浏览:  7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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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广
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辽宁浪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韶关浪
奇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60%股权与广州轻
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股份进行置换,差价部分由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未曾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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