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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时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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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时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3-6-3 00:00:00 浏览:  8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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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亿时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八亿时空2022年度利润分配所涉
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八亿时空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451685股,占公司总股本96473014股的比例为1.50%,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已回购至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2022年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及转增方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如在公司分红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现金股利金额和转增股数。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公司拟以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截至2023年5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96473014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1451685股,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本数为95021329股,公司申请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5月12日)收盘价33.52元/股计算除权
(息)参考价格,测算如下:
1、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此计算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4000;
2、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实际派发的每股现金股利为0.32元/股(含税);
3、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5021329×0.32)÷96473014=0.3152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增比例)÷总股本=(95021329×0.4000)÷96473014≈0.3940;因此,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5月12日)收盘价33.52元/股测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7143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819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3.7143-23.8198|÷23.7143≈0.4449%,小于1%。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5月12日)的收盘价33.52元/股计算,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宏于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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